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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农学会会员服务管理办法
发布人:山东农学会
发布时间:2022-01-17
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农学会组织建设,强化会员管理,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,根据中国科协《关于推进全国性学会改革的意见》提出的“建立以会员为主体的学会运行方式”的思路和《山东农学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自愿申请加入山东农学会,应拥护本会章程,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工作制度。
第三条 会员入会由本会批准,履行《山东农学会章程》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,享有《山东农学会章程》和本办法规定的权利。
第二章 会员分类及申请入会程序
第四条 山东农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、高级会员、团体会员。
第五条 个人会员申请入会条件和程序。
(一)凡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以申请加入本会:
1.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(含中级)的科技人员;
2.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;
3.自学成才,从事农业科教或农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;
4.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和从事农业科研、教学、生产、推广、组织管理等工作的业务领导干部;
5.其他科学技术学会、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者,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;
6.热心学会事业发展,对学会工作大力支持和有贡献的农业企业家;
7.在校优秀大学生、在读硕士研究生适当放宽条件。
(二)申请入会的个人会员可以通过学会网站(www.sd-nxh.com)填写《山东农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》申请或通过山东农学会微信公众号“会员服务”直接申请,经审核批准后,正式成为山东农学会个人会员。
第六条 高级会员申请入会条件和程序。
(一)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加入本会:
1.长期从事农业科研、教学、生产、推广、经营管理等工作(含有关涉农领域),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(或相当职称)的科技工作者;
2.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学科带头人或在本学科领域中成绩卓著,有重要贡献,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专家、学者;
3.有较高的社会影响,对农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农业企业家。
(二)申请入会的高级会员可以通过学会网站(www.sd-nxh.com)填写《山东农学会高级会员申请表》申请或通过山东农学会微信公众号“会员服务”直接申请,经审核批准后,正式成为山东农学会高级会员。
第七条 团体会员申请入会条件和程序。
(一)凡与本会专业有关,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,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,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、教学、生产、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,农业科技企业、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地市县级以上农业示范园区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、农业产业园区等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团体会员。
(二)申请入会的团体会员可以通过学会网站(www.sd-nxh.com)填写《山东农学会团体会员申请表》申请或通过山东农学会微信公众号“会员服务”直接申请,经审核批准后,正式成为山东农学会团体会员。
第八条 按照《山东农学会章程》第十条规定,会员享有相应的权利。
(一)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1.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.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、批评权和监督权;
3.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会议、科技培训和其他学术、科普及会员日等活动;
4.优先参加由本会设立的科技奖、人才奖的申报以及提名推荐上级的各种奖励;
5.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。
(二)高级会员除享有个人会员的权利外,还享有以下权利:
1.优先入选山东农学会专家库;
2.优先推荐作为学科专家参加学会组织的成果评价、成果转化效益评估及本会组织的科技奖评选、人才评选等专家人选;
3.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国际重大学术活动;
4.优先得到推荐并参与国家农业和农村工作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的咨询、论证等工作。
(三)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1.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;
2.优先取得有关本会的学术资料;
3.优先或优惠得到本会给予的技术咨询和服务;
4.优先得到本会在举办技术培训及国内、国外学术会议上的支持和协助;
5.推荐申报齐鲁农业科技奖和会员科学技术成就奖;
6.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九条 按照《山东农学会章程》第十一条规定,会员应履行相应的义务。
(一)个人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:
1.遵守本会章程和本办法各项规定;
2.执行本会决议,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;
3.维护本会合法权益。
(二)高级会员除个人会员的义务外,还应履行以下义务:
积极参与国家农业和农村工作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的论证、咨询等任务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(三)团体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:
1.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;
2.支持本会工作,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等活动;
3.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;
4.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。
第十条 会员的发展与管理由山东农学会统一负责,具体工作由山东农学会秘书处承担。
第十一条 对会员实行会员证管理制度,符合入会条件的发给相应的会员证,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和颁发。
第十二条 会费交纳办法为每年交纳一次,会费交纳时间为当年的4月份。
第十三条 学会对会费的使用严格按照《山东农学会财务管理办法》执行,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。
第十四条 学会根据会员档案,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将暂时不予登记或按自动退会处理:、
(一)未按时交纳会费者,延期6个月仍未交纳的;
(二)未按规定履行会员义务的;
(三)触犯国家法律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的。
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。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退回已发的会员证。
第十六条 会员跨省(区、市)调动工作,须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,以便登记备案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,原有的相关管理办法自行废止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农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